第十八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实行项目申报制。需申请财政奖补资金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由议事主体(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根据村民议事情况如实填写《云南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申报表》,并附经县农经站审核批准的《云南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申报表》以及有村民签字的一事一议筹资花名册等材料,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定后上报县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九条 县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接到乡镇人民政府的申报材料后,会同财政、农业、交通、水利等相关部门,对所申报项目的一事一议程序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项目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工程预算、村民筹资筹劳、乡村投入等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确认符合财政奖补范围的项目,由县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奖补方案,汇总上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条 县人民政府批准立项实施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在乡镇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统一管理、统一监督和县级有关部门的指导下,由项目议事主体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财政奖补建设项目,工程量较大、施工要求较高而村民无法自己建设的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公开招标,选择资质合格的工程建筑商承建。
第二十二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建设项目,由各乡镇抽调责任心强、业务精的人员,组成工程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和工程技术指导组,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和办法。工程施工、工程进度、物资材料发放等相关工作实行专人负责管理、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建设效率。
第二十三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竣工后,由议事主体(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和村民民主理财小组将财政奖补资金(实物)的安排使用情况向全体村民公示,经公示后得到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填写《云南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验收清算报告表》,由乡镇人民政府检查初次验收,确认财政奖补资金使用合法合规、项目建设符合规划要求、工程质量达到规定标准的,上报县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县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复审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