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县财政预拨到村的奖补资金和村民的筹资及接受的社会捐赠资金,需存入乡镇开设的奖补资金专户,实行“村账乡代管”,在乡镇财政所、农经站的监督管理下,由村级开支,实行报账制。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要健全和完善奖补资金的预拨和报账制度。乡镇财政所、农经站要建立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和资金管理档案。村民委员会要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情况纳入村务公开的范围,定期向村民公布。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列入地方各级财政决算“对村级一事一议的补助”科目。
第十四条 财政奖补资金的安排使用必须专款专用,不得用于项目管理费用开支,要加强审计监督,严防虚报、套取、截留和挪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除责令纠正并收回所补资金外,停止该乡镇下一年度申报财政奖补项目资金的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村级组织采用造假、欺骗等手段编报村民筹资筹劳、村集体投入、社会捐赠和举债申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套取财政奖补资金的,一经查实,除全额追缴收回奖补资金外,五年内不再对其安排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
第四章 财政奖补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
第十六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以县为主组织实施。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结合农村公益事业发展现状,与新农村建设、扶贫开发整村推进、乡村道路建设、饮水安全、村容村貌整治、灾后重建、移民搬迁、农村抗震安居工程建设等有机结合起来,以自然村为单位,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按照“统一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连片推进”的要求,统筹规划奖补项目,区分轻重缓急,分期分批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规划实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应先易后难,逐步覆盖。优先支持以村内道路硬化为主要内容,整村推进,群众受益面广的村内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优先支持村民积极性高,主动要求筹资筹劳并有村集体投入或社会捐赠的一事一议项目。优先支持村级领导班子得力,村务财务公开制度健全,村规民约完善的行政村和自然村。争取用5年左右的时间,使全县绝大部分自然村村内道路基本实现硬化,村民喝上清洁卫生的水,村容村貌有较大改观,社会事业明显进步,推动农村物质文明、精神文明跃上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