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省人民政府规定的筹资筹劳限额标准、举债建设的村内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不得列入奖补范围。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要与现有支农项目的政策相衔接,既要防止已建成的一事一议村级公益事业项目出现奖补遗漏和空白,也要防止重复补助和奖励。
第六条 跨行政村以及行政村以上范围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投入由各级政府分级负责,按现有的投入渠道解决,原则上不向村民筹资筹劳;农民宅前屋后的修路、建厕、打井、植树等投资投劳应由农民自己负责。
第七条 各类一事一议建设项目的奖补标准以行政村为单位,根据自然村的不同情况,按项目类别、工程大小及投资额度、村民筹资筹劳、乡村投入、社会捐赠等因素由县人民政府合理确定。
第三章 财政奖补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第八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主要由中央、省、州财政补助。同时,村级组织要积极发展集体经济,提高自我发展和自我建设能力,倡导社会各界积极捐赠赞助,努力形成政府奖补、部门扶持、社会捐赠、乡村自筹和农民筹资筹劳相结合共同推进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投入新机制。
第九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实行事前预拨和事后报账制度,由县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县财政局统一管理和核算,专项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项目奖补。
第十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兑现可以采取实物或现金方式兑现,直接用于项目建设。采取货币方式兑现的,由县财政局根据县人民政府审核批准的奖补标准,将奖补资金分项目拨付到乡镇财政专户,由乡镇财政所、农经站兑现到实施项目的行政村或自然村。实行实物方式兑现的,由县人民政府按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组织公开招标,统一采购,按标准补助到实施项目的行政村或自然村,招投标费用和实物至村的运费由县人民政府统筹解决,不计入项目成本。
第十一条 安排到项目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使用权属议事主体,即实施项目的村民委员会或自然村,必须在村民筹资、村集体投入、社会捐赠资金到位,项目具备开工条件后,由村级提出申请,由乡镇财政所、农经站根据项目工程进度分期拨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