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平苗族瑶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平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实施办法的通知
(金政发〔2008〕10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办、局:
《金平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实施办法》经县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月二十日
金平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组织实施好我县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以下简称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根据《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发〔2008〕114号)、《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行办法的通知》(云财农改〔2008〕8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是指村民通过规范的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开展的村内户外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政府采取以奖代补、民办公助的方式,财政给予适当奖补。其目的是以农民自愿出资出劳为基础,以政府奖补资金为引导,建立多方投入、共同推进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投入新机制,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第三条 对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实行财政奖补,必须坚持民主决策、筹补结合,群众受益、注重实效,规范管理、阳光操作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平县行政区域内的村级组织,包括有农村人口社区。
第二章 财政奖补的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范围是:以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为基础,目前支农资金没有覆盖的自然村村内户外道路、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人畜饮水、村容村貌整治、植树造林、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文化体育设施等村民迫切需要并直接受益的公益事业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