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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规定》的通知

  保证金专户开设部门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办理账户开立手续,并与保证金专户开设银行签订账户管理协议,明确保证金缴存、支付、退还与业务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证金专户需支取现金的,应经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
  第六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各地企业保证金的缴存、使用等信息及时上传至杭州建设信用网,便于相关部门查询,并将企业保证金的缴存、使用等情况纳入企业的信用管理。

第二章 保证金的缴存

  第七条 保证金缴存应遵循属地管理的原则。
  (一)工商注册地在杭州市区的施工企业,向市区保证金专户缴存保证金。
  (二)工商注册地在萧山区、余杭区、各县(市)的施工企业,向所在区或县(市)的保证金专户缴存保证金。
  (三)外省、市进入杭州市区或萧山区、余杭区、各县(市)承接工程的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外省市企业),分别向工程项目所在地的保证金专户缴存保证金。
  第八条 保证金根据施工企业主项资质等级按下列标准一次性足额缴存:
  (一)总承包特级企业100万元,总承包一级企业80万元,总承包二级企业50万元,总承包三级企业30万元。
  (二)专业承包(设计和施工一体化)一级企业60万元,专业承包(设计和施工一体化)二级及不分等级企业40万元,专业承包(设计和施工一体化)三级企业20万元。
  (三)劳务分包企业20万元。
  第九条 各施工企业持《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保证金缴存信息表》、《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复印件,按照标准向相应的保证金专户缴存保证金。保证金专户开设部门在收到保证金和企业提交的《杭州市建设施工企业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制度承诺书》后,向企业出具《杭州市建设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缴存卡》(以下简称《缴存卡》)。
  第十条 本市企业应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90日内缴存保证金,其中新办企业可在取得《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后30日内办理保证金缴存手续。
  已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外省市企业,应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90日内向保证金专户缴存保证金。
  新进杭外省市企业在进杭备案初审通过、取得进杭备案资格前,向保证金专户缴存保证金。
  第十一条 不按规定缴存保证金的施工企业,不允许在杭州市范围内从事建设市场活动。

第三章 保证金的使用及管理

  第十二条 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认定,施工企业存在拖欠工资事实,当时周转资金困难的,可按以下程序申请启用保证金,上限为该企业所缴纳的保证金:
  (一)企业填写《杭州市施工企业启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经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共同确认,再由企业注册地(本市企业)或工程项目所在地(外省市企业)保证金专户开设部门签署意见。
  (二)企业凭《缴存卡》、《申请表》等相关资料到保证金专户开设银行办理保证金支取手续。
  (三)工程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监督企业按照已认定的拖欠金额向农民工发放被拖欠工资。农民工必须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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