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需用废渣、残土回填场地的单位和个人,须到环卫处办理手续,安排填垫。雨天及雨后24小时内停止排放基建残土。
第十二条 (一)县城建成区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城郊居民饲养的家禽、家畜必须圈养。
(二)饲养宠物不得散放,不得践踏草坪,其主人应随时清理宠物粪便。
岫岩镇和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一)在县城内运输残土、垃圾、粪便和易飞物的车辆应密封、覆盖,避免泄露遗撒。煤场应设置围挡和覆盖物。
(二)进入县城的畜力车应配戴粪兜和清扫工具,不得污染路面。
环卫处、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应及时清扫。
环卫处、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县城内居民生活垃圾应按指定地点定时倾倒。物业小区内垃圾要定点定时排放,即早晨5点至7点、晚间18点至20点,由环卫处、物业管理办公室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县城主要街路两侧及居民住宅区内的餐饮、洗浴行业及室内烧烤业户必须有上下水设施、水洗厕所、收集残油装置、专用烟道,并将油烟排到楼顶。
综合行政执法局、环保局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一)在县城主要街路应当建设标准化的水冲公共厕所。对不符合标准的公共厕所,城建局责成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改造。
(二)厕所的粪便应排入贮(化)粪池,环卫处或个人要及时清掏、清运,保持厕所清洁。
第十八条 (一)单位、住户和个人应按自治县人民政府划分的责任区清除冰雪或承担清除费用。
(二)雪停二十四小时之内将主要街路责任区内冰雪清除到指定排放地点。主要街路清雪结束后,任何个人不得向街道抛扔积雪。
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对马路流动商贩、占道经营、乱调头、乱停车、路中间停车说话等,公安、交通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局要严查严处。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安局按下列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