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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岫岩满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对影响市容的残墙断壁、危险房屋等,产权单位和个人应及时修复、改造或拆除。
  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城镇违章建筑的监管和处罚。
  第十条 在县城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临街建筑物外墙、平台、外走廊堆放和吊挂有碍市容观瞻的物品;在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立面上安装突出墙体的护栏;
  (二)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树木上擅自拉接、架设各类线路,张贴、悬挂宣传品;
  (三)从阳台、门窗向外泼洒污水或抛弃垃圾、杂物;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烟蒂、纸屑、冥币、包装品、宣传品等废弃物;随意倾倒垃圾或污水、将垃圾倒入排水井、下水道和绿化带内;
  (四)在主要街路上摆祭品、烧纸、烧纸活、送灯;
  (五)采摘观赏林木花果、践踏草坪、穿行绿篱、攀树、折枝、剥树皮,在树上刻画、钉挂物品、拴系牲畜(园林处、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在绿地、人行道等公共用地种植庄稼、蔬菜;
  (六)在临街和住宅小区内经营性屠宰禽畜,店前摆放畜头、畜皮;露天设炉灶加工食品、在非指定地点露天烧烤食品;
  (七)在主要街路两侧人行道上,停放和行驶各种车辆、修车洗车、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占道经营;
  (八)向河道倾倒垃圾、残土、有毒有害物质以及其他废弃物;
  (九)破坏县城景观灯饰、市政设施和卫生设施;
  (十)在居民区内利用音响设备超时、超标开展娱乐活动和高声叫卖招揽生意;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
  (十一)其他影响市容的行为,由相关部门或单位负责监管。
  本条第(一)(四)(六)(七)(九)项由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监管;(二)(三)项由环卫处负责监管;(五)项由市政处负责监管;(八)(十)项由环保局负责监管。
  第十一条 建筑工地须设置标准围挡。泥浆、渣土、废料应严格按要求排放或随时清运。工程竣工后10日内完成场地平整、硬覆盖,按规划要求完成绿化和其他配套设施。
  禁止在城区内路面上直接搅拌沙浆、混凝土。
  建筑施工单位需要排放基建残土的,必须按排放量到环卫处办理排放证,按规定交纳排放管理费,并在经批准允许的地点排放,不得乱排乱倒。
  施工现场出入口要铺设一定距离的硬质路面与场外道路衔接,并设清扫保洁人员防止路面污染,同时必须设置车轮泥土冲洗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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