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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岫岩满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岫岩满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岫政发〔2008〕1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现将《岫岩满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六日

岫岩满族自治县县城市容
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岫岩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滨河城市环境,根据《岫岩满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岫岩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岫岩县城范围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事业要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并同步实施。
  第四条 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和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县城建局负责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工作。县爱卫会具体负责对本办法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协调。
  岫岩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安局、交通局、民政局、卫生局、水利局、环保局、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或投诉。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七条 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按照下列规定实行分工负责:
  (一)县城主次干道(迎宾路、山城路、阜昌路、安平路、锦丝路、旭光路、东北路;大宁街、中心街、站前大街、岫玉大街、万润大街、长兴街)、步行街、公路桥由环卫处负责;市政处负责火车站音乐广场喷泉、灯饰、草坪、花坛、保洁及日常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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