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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的通知


  2.各级体育行政部门和相关部门要加强组织和策划,开展好“全民健身日”、“双节健身月”等传统体育健身活动,举办好石家庄市全民运动会、职工、农民、民族传统体育、残疾人、大(中)学生等综合性运动会和单项竞赛活动。举办和打造一批与省会城市相适应的群众性全民健身品牌赛事活动,扩大全民健身活动的影响力。

  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责成体育行政部门,加强对广场、公园和节日体育活动的组织和指导,引导公众科学地参加体育健身活动。根据区域特色,结合元旦、春节、元宵节、端午节等民族传统节日,创建、开展“一区一品”群众体育品牌活动。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要组织居民因地制宜开展多种形式、丰富多彩的全民健身活动。

  4.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要坚持开展工间(前)操和业余体育健身活动。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要结合自身特点,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5.各单项体育协会要将普及推广体育项目和组织开展全民健身活动列入计划,并对全民健身活动给予指导和支持。

  (三)加快建设公共体育健身设施,提高体育设施利用率

  1.县(市)、区公共体育健身设施建设选址必须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做好衔接。新建、改建、扩建的城镇居民住宅区要按照省体育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快城市社区全民健身设施建设的通知》要求,规范设计标准,配套建设相应的公益性体育设施,并由各县(市)、区体育行政部门审核确认。在农村要大力加强农村基础体育设施建设,加大县级全民健身活动中心的建设力度,着力推进新民居、乡镇等系列体育健身工程。在城市充分利用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建设健身步道和室外体育健身设施,利用山野、景观等自然条件,建设登山道和户外运动设施。

  2.进一步加强全民健身设施的管理工作,提供政府基本公共服务。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完善城乡体育服务设施,各县(市)、区政府要责成体育行政部门认真履行管理职能,要按照资金配比规定给予建设经费保障,加大对全民健身设施建设的监管力度。

  3.公共体育设施应当根据其功能、特点向公众开放,并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对学生、老年人和残疾人优惠或者免费开放。学校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要向学生开放体育设施,并在保证校园安全的前提下,积极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单位予以适当补贴和办理有关责任保险。维修改造各类体校体育设施,使其成为全民健身活动场所。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和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对体育设施的维护更新,完善综合服务功能,提高使用率。防止公共体育设施闲置浪费或被挤占、挪用。已建公共体育设施,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其性质和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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