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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山西省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方案的通知


  县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化债方案。方案内容包括:化债资金预算,化债进度安排和偿债计划,制止新债机制,债务偿还工作程序和资金拨付办法。要按照偿债协议,如期偿还、结清各项剥离债务。债务偿还实行“销号制度”,偿债主管部门要与财政国库部门及时交换偿债资金支付信息,确保偿还一笔、登记一笔、销号一笔。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平稳推进

  各级医改领导小组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债务清理、核实、锁定和资金筹集等工作。

  各地要建立由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卫生、审计、金融等部门参加,政府有关负责人牵头的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工作组织。医改办承担组织、综合、指导、协调、督办和监管等日常工作;财政、卫生、监察部门配合,审计机关组织实施审计;财政部门要积极调整支出结构,筹措和兑付偿债资金,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支持基层化解债务,加强监管,确保偿债资金安全、规范、有效;各级监察部门负责清理化解债务监察工作。

  各县(市、区)要确保政策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医改办、财政、卫生、审计、监察部门分工协作,各负其责,衔接好各个环节。

  (二)落实政府投入责任,坚决制止发生新债

  各市、县和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的要求,落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经常性收支差额补助等各项经费,不留经费缺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项目和设备购置要按程序申报,经批准后实施,所需资金由政府纳入财政预算足额安排。未经批准、资金未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实施,经批准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都要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举借新债。各市、县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源头控制,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与政府财力水平相适应,不得将应由地方人民政府承担的资金转给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三)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和财经纪律,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各地不得借新债还旧债,不得向群众摊派,不得挤占挪用其他医改专项资金,不得影响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推进综合改革。要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清理化解和不得举借新债落实情况作为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内容。发展改革、财政、卫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监督体系和制约机制。对违反规定搞建设、上项目、借新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部门,视情节轻重和数额大小,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对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套取补助资金及造成资金损失的,除追回补助资金外,还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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