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理核实要求。逐笔逐项核实原始财会资料,主要包括:基建工程立项依据、施工合同、工程预(决)算、资金结算凭据资料等,设备购置的相关合同、发票、验收记录、资金结算凭据资料等,向金融机构、其他单位和个人借款的原始合同、借据等凭证。严格区分债务本金和利息。
2.县级审计、核实。
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按照省审计部门制定出的审计工作方案,由县级审计机关对债务责任主体填报情况认真审计核实,审核面必须达到100%;逐院(中心、站)、逐项、逐笔审计,着重审查截止到2009年底卫生年报反映的长期债务,剔除不实债务。各县(市、区)经审计后的债务,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以政府名义通过县级报刊、电视、广播、公示栏等载体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除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范围内向全体职工公示外,还要在所在乡镇、街道、村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要设立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对群众举报有异议的债务,及时调查和审计。在此基础上,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债务主体、债务来源、债务用途对债务进行分类,逐笔登记造册,建立债务台账,形成汇总资料,由政府分管负责人审签并加盖县级政府印章后,在2011年10月31日前上报市级医改领导组。
(二)审核、锁定债务
各市医改领导组组织汇总、编报和上报债务数据,并加强督促检查,协助省里做好相关工作。各市医改领导组按照省里统一要求在2011年11月30日前将汇总数据上报省医改办公室。同时,各县审计机关应将审计报告及有关资料报送市级审计机关,市级审计机关审核后连同审核情况一并转报省审计厅。
省审计机关制定并印发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审计工作方案,由县级审计机关实施审计,统一审计、认定报表格式,详细划分债务责任主体、来源和用途,省医改办公室等有关部门予以协助。审计结束后,省审计厅对各市上报的债务数据进行审核,对经审核没有异议的债务要进行锁定。审核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省医改办公室,由省医改办公室在对应的债务责任主体范围内公示7天。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省债务审计、认定工作,并由省医改办公室负责批复各市,下达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三)明确化债主体,剥离债务,分类化解债务
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举债主体、债务来源、债务用途对债务进行分类,严格划分县、乡政府(街道)、卫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的责任,将审计认定的全部债务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剥离出来,在2011年12月31日前,交给县级人民政府,并建立剥离债务台账,签订偿债协议。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轻重缓急、偿债次序,分类逐步化解债务。优先化解已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债务,优先偿还医务人员集资等个人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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