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商务、工商、公安、市容园林、卫生、质监、知识产权、版权等部门应当加强对会展活动的巡查,维护会展秩序,保障会展各方合法权益。
禁止政府部门和其他组织在会展中乱摊派、乱收费。
第三章 鼓励和扶持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对下列事项进行资助和奖励:
(一)会展项目、企业、场馆和相关配套服务机构的发展;
(二)会展人才的培养和引进;
(三)会展宣传和招商推介。
第二十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下列活动给予支持:
(一)举办国际性、全国性或者大型会展;
(二)设立会展企业总部或者地区总部;
(三)投资大型会展场馆建设;
(四)其他符合本市会展业政策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编制会展业发展指导目录,明确本市会展行业发展重点和引导方向。
第二十七条 鼓励国内外知名会展企业来本市办展,对本市重点发展的会展项目,在项目培育期内给予重点支持。
鼓励会展项目扩大办展规模,对本市重点发展的会展项目扩大办展规模给予重点支持。
第二十八条 建立品牌会展名录,对经市会展行业协会评选列入名录的会展优先宣传,并给予宣传费用资助。
鼓励国内外品牌会展来本市办展。
鼓励品牌会展进行商标注册保护,申报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
第二十九条 鼓励国内外各类投资主体和机构通过独资、合资、合作、参股等形式在本市设立会展企业。
第三十条 鼓励会展项目和会展企业加入国际展览业协会,取得国际认证。对取得国际展览业协会相关认证的会展项目和会展企业,给予认证费和会员费资助。
第三十一条 鼓励国内外各类投资主体和机构投资会展场馆建设。
鼓励专业管理公司和会展企业参与会展场馆经营。
会展场馆实行工业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