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切实维护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平调、处置、拆除、抵押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对因历史原因造成的变更事实,供销合作社提出恢复的,应依法依规予以恢复。因城市建设、道路拓宽等需要拆迁或占用供销合作社资产的,应按政策予以补偿。进一步规范企业改制行为,防止社有资产流失,改制后的剩余资产属社有资产,由同级供销合作社代为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已平调占用的要返还供销合作社。
(十七)妥善解决供销合作社历史遗留问题。对2002年财政等八部门共同核复的供销合作社系统地方政策性财务挂账,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计划,尽快予以消化。支持供销合作社多渠道消化经营性财务挂账。支持有关金融机构加快处置供销合作社的金融债务,相关资产管理公司对历史形成的债务可优先供销合作社及所属企业回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改革改制费用和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并享受有关税费优惠政策。落实相关政策,切实解决好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问题。
(十八)加大公共财政和金融支持。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支持供销合作社建设“新网工程”、发展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抓好大宗农产品购销和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有条件的县(市、区)财政也要根据实际情况,设立财政专项资金,支持供销合作社发展。建立和完善全市农资淡季储备制度和棉花储备制度,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企业承担农资、棉花储备任务,对承担农资、棉花储备的企业,财政部门予以贴息支持。支持供销合作社发挥主渠道作用,搞好烟花爆竹经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农办、农业、商务、民政等部门要支持供销合作社各类企业和社属学校大力开展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基地建设、农民技能培训、下岗职工创业培训,并按规定给予必要的培训补贴。金融机构要支持有条件的基层供销合作经济组织以其资产或社员联保的形式办理贷款担保手续。
(二十)加强供销合作社人才队伍建设。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建设,建立健全各县(市区)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机构,配齐配足相关人员。积极实施人才兴社战略,大力引进和培养各类经营管理与专业技术人才,吸纳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供销合作社及社有企业创业,不断优化干部职工的知识和年龄结构,培育一支甘于奉献、勇于创新、善于开拓的高素质干部职工队伍。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