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大力推进基层社建设。积极推行和探索多种有效形式,加快基层社重建和发展。做好基层供销合作社网点建设规划,合理调整建制,优化网点布局,改造建设一批辐射带动能力强的骨干基层社。推进开放办社,积极吸收社会经济组织改造基层社产权结构,大胆引进农村经纪人领办基层社。加强基层社民主管理,建立完善社员代表大会制度,引导社员参与基层社经营管理活动。基层供销合作社依照有关规定重组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享受国家规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各项扶持政策。对于新建的基层社项目,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在资金、用地等方面给予支持。将基层供销合作社经营网点(农资销售、农产品交易市场、日用工业品超市、再生资源回收网点)建设纳入集镇建设规划,并保障基层供销合作社经营网点合理的建设用地需求。
(十五)做大做强社属企业。支持供销合作社推进社有企业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提高管理水平,引导社有企业推进以资本为纽带的纵向整合和横向联合,促进改制后社有企业优势资源向骨干企业集中,着力培育一批主业突出、市场竞争力强、行业影响力大的社有龙头企业,增强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实力。有条件的社有企业要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农户结成更紧密的利益关系,为生产者提供全方位服务,把更多的利润返还给农民。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标准化生产的规范,加快建立水平较高的优质农产品基地,引导农民发展集约化、规模化生产。农村物流发展、中小商贸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和新型工业化等方面的专项资金要向供销合作社企业倾斜,把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企业纳入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社属企业改革可比照国有企业改革的有关政策执行,对为农服务的龙头企业,供销合作社要保持控股地位。已用于供销合作社资产安排职工的,各县(市、区)政府要以适当的方式逐年返还给供销合作社用于发展。
五、积极营造利于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环境
(十六)切实维护供销合作社合法权益。市、县两级供销合作社要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和教育培训职能。负责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全面组织实施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开拓农村服务市场;组织、协调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加强对由供销合作社为业务主管部门的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管理和建设指导;强化本级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管,切实行使出资人职责,落实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实际需要,积极创造条件,将可以由供销合作社承担的任务和职能委托或赋予供销合作社;做好对重要农业生产资料、农副产品、烟花爆竹经营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