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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县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标准和征收方式。

  自治县环境卫生管理站为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主体,根据桂政发[2008]26号文件“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调整为5元/户·月”的标准征收。根据工作需要,自治县环境卫生管理站可委托融水镇社区委员会对城区用户代征。

  三、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费减免征收对象

  (一)五保户居民、伤残军人(凭有效证件,并报自治县建设局备案)每人每月免收3吨(立方米)的污水处理费,超过部分按规定的统一收费标准收费;五保户居民、伤残军人(凭有效证件,并报自治县环卫管理部门核准备案)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低保户家庭凭低保证每户每月给予10吨(立方米)优惠价,按0.50元/吨(立方米)收取,超过部分按规定的统一收费标准收费;低保户家庭凭低保证每户每月给予减半收缴生活垃圾处理费,即按2.5元/户·月收费。

  四、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费管理办法

  (一)城镇污水处理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属服务性收费,收费实行公示,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并分别由自治县建设局、自治县环卫站向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

  (二)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自治县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自治县地税局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两项收费均需加盖公章,所征收的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费分别设专户管理,并按时上缴财政专户,代征单位、收费单位均不得截留、坐支、挪用。

  (三)污水处理费代征单位(自治县自来水厂)由自治县财政局核准后按收缴额的3%提取手续费;生活垃圾处理费代征单位(融水镇社区委员会)由自治县财政局核准后按收缴额的7%提取手续费。

  五、实施步骤

  (一)宣传阶段(2008年9月1日~9月20日)

  1、通过广播电视向社会公开宣传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征收标准和征收时间。并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发文向各机关、企事业单位通告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开征。

  2、各相关部门应通力配合,加大对城区用户的宣传,做到家喻户晓,提高群众的环保意识和缴费意识,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开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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