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加强退牧还草工程项目管理的通知
(哈行办发〔2008〕6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2007年,哈密市和伊吾县被纳入自治区退牧还草工程实施范围。近期,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同意2007年退牧还草工程实施方案的批复》(新政函〔2008〕83号),对退牧还草工程的实施作出了具体安排。为认真实施好退牧还草工程,加快地区草原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步伐,经地区行署研究,现就加强退牧还草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完善实施方案,落实工程项目
项目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自治区下达的退牧还草工程计划和实施方案,结合本县(市)实际,完善实施方案,把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乡(镇)、村组和农牧户,并认真组织实施。业务部门要利用GPS地理定位方法登记每个项目点四至经纬,纳入数据库,确保项目落到实处;要加强项目区植被构成、生产能力动态监测,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供动态监测和预警信息;要积极开展项目建设效益评价工作,加强管护,保证建一片,成一片,巩固一片。
二、加强监督管理,实现草畜平衡
项目县(市)要依法加强对禁牧、休牧工作的监督管理。实施禁牧、休牧要与农牧民签订合同书,确定实施的起止时间和实施范围,并使农牧户明确自身责任、权利与义务,确保退得下、禁得住、不反弹。要把防止超载过牧作为实施退牧还草工程的关键环节来抓,认真做好退牧还草工程项目区草原载畜量的核定工作。要建立草畜平衡制度,依据草原载畜量标准,核定项目建设区草原载畜量,实现草畜平衡。要切实加强对项目区内围栏、棚圈和人工饲草料地等基础设施的管护,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项目建设成果。
三、切实做好退牧还草项目管理工作
(一)做好项目实施方案的编制、审批。年度建设任务下达后,项目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工程实施的原则、目标和年度建设计划,积极组织编制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年度实施方案经县(市)人民政府确认报地区退牧还草工程项目领导小组审核后,由地区退牧还草工程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自治区畜牧厅等有关部门会审,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后,项目方可组织实施。经过核准批复的实施方案,作为项目检查验收的依据。
(二)建立工程项目管理责任制。项目县(市)人民政府和地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要依照《农业建设项目监督检查规定》,加强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项目管理责任制,积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领导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制。对围栏材料必须实行公开招投标,工程监理应由具有草原工程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草原改良所需草种应依照《
政府采购法》进行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根据退牧还草工程要求,原则上围栏安装队伍、牧草种子由地区退牧还草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招标,种植施工队伍由项目县(市)自行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