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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在哈密市三道岭矿区开展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试点工作的通知

  3. 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人员,在治疗过程中尿检呈阳性的;
  4. 其他不适宜强制隔离戒毒的。
  (二)社区康复的适用对象
  1. 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包括经过原强制戒毒或劳教戒毒人员),做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康复;
  2. 吸毒人员自愿申请,并与戒毒康复场所签订协议的;
  3. 吸毒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市)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建议其到戒毒康复场所执行社区康复:(1)无家可归或没有固定住所的;(2)无生活来源的;(3)无业可就或者缺乏就业条件需要进行再就业培训的;(4)不具备社区戒毒或者社区康复监护条件的;(5)其他需要安置在戒毒康复场所的。
  (三)社区戒毒及社区康复工作流程
  对吸毒成瘾人员,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期限为三年。
  对吸毒成瘾人员拟予社区戒毒的,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在报请治安处罚的同时,将相关材料一并送本级公安机关指定的审核部门审核,之后报县(市)级公安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开具《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由办案单位送达吸毒人员本人,并在3日内通知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的街道社区戒毒办公室和社区戒毒人员家属,同时向执行地县(市)级公安机关禁毒职能部门通报。
  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定社区戒毒工作组与戒毒人员签订社区戒毒协议。社区戒毒工作组应当认真履行社区戒毒工作职责,对社区戒毒对象进行登记,制定社区戒毒计划,通过尿检、谈话、戒毒知识辅导、法律援助、就学就业援助、告诫、戒毒情况定期评估等方式和途径,对戒毒人员进行管理和帮助。每月要对吸毒人员的戒毒情况进行小结,每半年进行戒毒工作评估。
  社区戒毒人员要按规定接受毒品尿样检测。在为期三年的社区戒毒过程中接受不得少于28次的尿检。其中,第一年每月检测一次,第二年每两个月检测一次,第三年每季度检测一次,并自觉接受不定期的尿检抽查至少八次。
  社区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期间因需离开社区戒毒地点三天以上的,须提前一天向社区戒毒工作组报告,按时返回并接受尿检,在外出期间要按规定寄回当地公安机关的尿检证明;变更社区戒毒地点的,须提前十五天向社区戒毒机构书面申请,不得擅自离开。
  社区戒毒机构对戒毒人员违反社区戒毒协议的,应及时进行批评教育;对严重违反戒毒协议的或在社区戒毒期间又有吸毒行为的,给予告诫,并通知当地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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