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在哈密市三道岭矿区开展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试点工作的通知
(哈行办发〔2008〕85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潞安新疆煤化工(集团)公司,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试点工作的通知》(禁毒办通〔2008〕26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工作的通知》(新政办发〔2008〕110号)精神,地区决定自2008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在哈密市、三道岭矿区开展社区戒毒和社区康复试点工作,以此总结经验,推进地区戒毒工作深入开展。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组织机构及相关职责
(一)根据《
禁毒法》第
三十四条规定:社区戒毒工作由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此,哈密市、潞安新疆煤化工(集团)公司要高度重视,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下设戒毒办公室开展工作。主要职责:
1. 认真贯彻落实《
禁毒法》对社区戒毒工作的要求,按照一定比例配备社区戒毒专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社区戒毒工作;
2. 根据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对符合戒毒条件的吸毒人员开展为期三年的社区戒毒,对社区戒毒中违规或期满人员提出综合评估,报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予以告诫或解除;
3. 组织指导社区戒毒工作组和戒毒帮扶小组的建设,落实人、财、物的保障工作;
4. 制定街道社区戒毒工作计划,组织和指导社区戒毒工作组、专职禁毒社工和社会力量开展社区戒毒工作,负责对社区戒毒工作组的考核评定,并接受上级禁毒委员会的考核检查;
5. 对符合条件的戒毒人员,开展必要的贫困救助、法律援助、戒毒医疗、心理疏导、就业指导培训等工作;
6. 完成上级禁毒委交办的其它社区戒毒工作任务。
(二)每个社区(村)成立社区戒毒工作组,由社区主任、社区民警、专职禁毒社工、社区医院人员和禁毒志愿者等组成,组长由社区主任担任。主要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