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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二)加强应急预案体系建设
  1.完善基层应急预案体系。县(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基层应急预案编制、修订、衔接、备案等工作。2008年11月30日前,所有街道、乡镇、社区、村庄和各类企事业单位都要完成各类应急预案编制工作,凡可能发生突发事件的各个领域必须制定应急预案,应急预案的覆盖率要达到100%。基层单位的应急预案要符合实际,职责清晰,简明扼要,要突出针对性、可操作性。县(市)应急办要加强对基层预案编制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审核把关,并做好预案管理工作。由县(市)人民政府编制、修订并发布实施的总体应急预案要报地区应急办备案(纸介质文件3份、电子文档1份)。
  2.地区各部门(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能,负责编制或修订各类专项、部门应急预案,并建立完善各专项、部门应急预案体系。预案编制完成后要积极组织相关部门和行业领域的专家及工作人员对预案进行认真评审,征求各方意见,不断完善预案。专项预案编制完成后,报地区应急办审核,由行署办公室发布实施,部门预案经地区应急办审核后由编制单位发布实施。各专项、部门应急预案中所涉及到的部门(单位),要根据各自在预案中的职责和分工,抓紧编制配套预案,为确保配套预案与专项、部门预案的衔接,配套预案应由配套预案编制单位会同专项、部门预案的编制单位共同评审后,由配套预案编制单位发布实施。专项、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于2008年10月31日前完成,各部门(单位)配套预案的编制工作于2008年11月30日前完成,同时,报地区应急办备案(纸介质文件3份、电子文档1份)。
  3.企事业单位的应急预案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政府应急预案,根据企事业单位自身实际制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高危行业企业预案的制定率要达到100%,规模以上非国有企业预案制定率要达到90%以上,上述工作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要在2008年11月30日前完成,并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其他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4.区域内各大中专学校、中小学、幼儿园以及规模较大的专业培训机构要根据各自实际制定各类应急预案,制定率要达到100%,预案要覆盖所有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此项工作由业务主管部门布置落实,于2008年11月30日前完成,编制完成的预案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5.举行各类单项活动(较大规模的赛事、集会、节会、庆典、会展等重大活动)的应急预案,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主办单位负责制定,并于活动前10日报相关部门审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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