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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哈行办发〔2008〕8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哈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应急管理能力和水平,切实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有效预防突发公共事件,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新疆唯吾尔自治区2008年应急管理工作要点》(新政办发〔2008〕14号)及《哈密地区2008年应急管理工作要点》(哈行办发〔2008〕2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地区实际,现将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应急管理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加强应急管理工作,关系地区经济发展大局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具体体现。各级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到应急管理是一项复杂性、艰巨性和长期性的工作,充分认识做好应急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居安思危,高度重视,统一思想,狠抓落实,促进地区应急管理工作的有序发展。

  二、突出重点,把应急管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一)加强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建设
  县(市)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要成立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未成立工作机构的,机构、人员要在2008年10月31前到位,安排办公场所和办公设施,由专人负责,迅速开展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根据实际情况,明确领导机构,确定相关责任人员负责应急管理工作。基层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是本单位应急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根据实际建立健全应急管理组织体系,明确相关责任人;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要将应急管理作为自治管理的重要内容,落实应急管理工作责任人,开展应急管理工作;地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要确定一名部门领导和有关科室负责应急管理工作,确定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开展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应急管理工作人员确定后,不得随意变动。各部门于10月31日前将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科室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名单及联系电话报地区应急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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