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调整地区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哈行办发〔2008〕11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地有关单位:
2000年4月,地区启动实施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同步开展了大额医疗补助工作;次年,又实行了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对于保障参保职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发挥了积极作用。根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和《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总体规划(草案)〉的通知》(新政发〔1999〕30号文件)以及《关于进一步完善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意见》(新政办发〔2007〕118号文件)“统筹基金的具体起付标准、最高申报限额,以及起付标准以上、最高申报限额以下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的规定,按照医疗保险各项基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大额医疗补助基金、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分别纳入财政专户、专户储存、专款专用,相互之间不得挤占挪用”的管理要求,为保证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稳健运行,切实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待遇,经2008年第9次行署办公会议研究,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适度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申报限额,使进入大额医疗补助的人员和费用相应减少,缓解大额医疗补助基金收不抵支状况;鉴于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现状,同步调整地区公务员医疗补助个人起付费用。现将调整地区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申报限额标准
(一)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申报限额由原来的28400元调至45000元。
(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申报限额调整后,住院统筹基金支付保持不变,但各支付比例的支付段做相应调整。在职职工起付标准以上至10000元部分(含10000元),统筹基金支付84%;10000元至30000元部分(含30000元),统筹基金支付88%;30000元以上,统筹基金支付90%。退休人员统筹基金的支付,按照上述支付段90%、92%、94%的比例执行。
二、调整地区公务员医疗补助相关标准
(一)调整公务员医疗补助门诊特殊病种起付费用。在本地就医的,公务员医疗补助门诊特殊病种起付费用由原来按本人年度工资的10%调整为7%;在区域外就医的,公务员医疗补助门诊特殊病种起付费用由原来按本人年度工资的15%调整为10%;对异地安置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按本地就医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