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信件投诉:地址 邮编
3、网上投诉:E-mail:
附件二:
上海市城管执法分队对外窗口政务公开有关要求
一、政务公开形式及公开栏制作规格
(一)政务公开形式
1、在分队的办公场所对外窗口设立信息公开栏公开;
2、编制政务公开手册放在对外窗口以便查阅或索取。
(二)政务公开栏制作规格
格式和大队一致,版面至少是大队的一半大小。
二、政务公开项目
(一)所有执法人员的工作照及胸牌号码
(二)行政执法范围
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各种违法行为、对违反市政工程管理、绿化管理、水务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公安交通管理 、工商管理、建设管理、房地产管理、城市规划管理 、通用文字管理方面部分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行政执法。浦东除了以上内容还包括城市交通管理、林业管理、食品药品管理、文化管理等方面。
(三)行政执法依据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市政府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进行行政执法。
(四)行政执法程序
简易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当场收缴:处以二十元以下罚款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并且当事人不能当场提供本市有效住所或者工作单位证明的,也可以当场收缴。当场收缴罚款的,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上海市财政局印制的罚款收据。
一般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情节较严重的,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主要程序为立案、调查、取证、审批处罚意见、开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实施行政处罚。
拆除“四妨碍”违法建筑程序:
依法对擅自搭建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违法行为进行查证和认定,并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
1、将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
2、当事人逾期拒不拆除的,由所属局(大队)申请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
3、对正在施工的,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施工并限期拆除,拒不停止施工或者限期内拒不拆除的,立即强制拆除。
(七)行政执法告知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