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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管执法(大队、总队)对外窗口政务公开有关要求》、《上海市城管执法分队对外窗口政务公开有关要求》的通知

  行政相对人对区(县)城管执法大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也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管辖法院为区(县)城管执法部门所在地的区(县)基层法院;对市城管执法总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直接向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七)行政执法告知事项
  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前,须告知行政相对人以下内容:
  1、当事人有权提出有利害关系的经办人回避;
  2、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3、执法部门有权依法采取代为清除等行政强制措施;
  4、经办人应在处罚前告知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理由和处罚依据;
  5、作出行政处罚后,应告知当事人申请复议的部门、时间、地点、当事人享有提起复议和诉讼的权利;
  6、当事人逾期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实施行政处罚的部门有向有关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八)行政执法工作纪律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暂行)》
  第二十九条 执法时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先教育后处罚的原则,执法行为和语言文明,纠正违章先敬礼。
  第三十条 执法检查和办案调查不得少于两人。执法检查要先向相对人出示有效证件;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告知相对人违法内容、处罚条款,及其应享有的权利,并允许其申辩。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处罚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做到执法主体合法、程序合法,证据确凿,文书规范,罚缴分离。
  第三十二条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有法必依,违法必纠,执法必严。不准办人情案、关系案,不准为违法单位和违法者开脱责任,隐瞒实情,出具伪证。
  《上海市城管执法人员“八项不准”规定》
  1、 不准在值勤巡察时违规着装,仪容不整;
  2、 不准在值勤巡察时吸烟、饮食;
  3、 不准在工作时间饮酒,及酒后值勤;
  4、 不准打骂违法违章当事人;
  5、 不准违反规定随意罚款和扣押、处理罚没物品;
  6、 不准索要或收受违法违章当事人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7、 不准参加有损执法公正的宴请、旅游、娱乐活动;
  8、 不准在非公务活动时穿着识别服出入餐饮、娱乐等公共场所消费。
  (九)监督举报受理
  1、电话投诉:上海市城管执法统一投诉热线:021-52901111
  区县城管执法部门投诉电话:
  (周一到周五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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