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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城管执法(大队、总队)对外窗口政务公开有关要求》、《上海市城管执法分队对外窗口政务公开有关要求》的通知

  11、通用文字管理
  根据区县语委的告知,按照《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的规定,对辖区域内公共场所的招牌设施等的用字不规范的情况行使行政执法处罚权。
  另: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范围,以《关于扩大浦东新区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决定》(沪府发〔2006〕18号)为准。
  (四)行政执法依据
  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市政府规章进行行政执法。
  (五)行政执法程序
  简易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当场收缴:
  处以二十元以下罚款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 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罚款,并且当事人不能当场提供本市有效住所或者工作单位证明的,也可以当场收缴。 当场收缴罚款的,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上海市财政局印制的罚款收据。
  一般程序: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情节较严重的,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上的罚款。主要程序为立案、调查、取证、审批处罚意见、开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实施行政处罚。
  听证程序:
  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3万元以上罚款或作出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应依法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有提出听证的权利。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应在7日前,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听证公开举行。
  拆除“四妨碍”违法建筑程序:
  依法对擅自搭建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违法行为进行查证并经规划部门认定,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
  1、将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的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
  2、当事人逾期拒不拆除的,依法申请所在区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
  3、对正在施工的,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施工并限期拆除,拒不停止施工或者限期内拒不拆除的,代为拆除或立即强制拆除。
  (六)行政执法救济
  行政复议
  行政相对人认为区(县)城管执法大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其所属的区(县)人民政府或市城管执法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认为市城管执法总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向上海市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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