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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水事等涉农纠纷问题协调处理工作的通知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土地水事等涉农纠纷问题协调处理工作的通知
(哈行办发〔2009〕8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

  今年以来,地区范围内因土地确权、承包等引发的上访问题明显增多,有的问题涉及到驻地相关单位。另外,当前已进入农牧业生产关键时期和用水高峰,水事纠纷也相继出现,给地区社会稳定带来了一定影响。为进一步做好土地、水事等涉农纠纷问题的协调处理工作,避免发生群体性事件,确保地区社会稳定,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履行职责,对可能引发纠纷的土地、水事等涉农问题进行摸底排查,制定切合实际的解决办法,依法依规,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二、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土地、水事等涉农纠纷问题的协调处理工作。对因土地、水事等涉农问题引发的纠纷,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研究解决;主管领导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协调处理,就地化解矛盾,绝不能上交。
  三、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在处理土地、水事等涉农纠纷问题时,如遇超过职责范围、无法解决,确需地区进行协调处理的问题,要在做好群众稳控工作的同时,及时向行署汇报,避免矛盾激化。
  四、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信访条例》和地区出台的一系列信访制度,有理、有节地做好土地、水事等涉农纠纷当事人的工作,依据有关政策妥善解决。尤其在处理与驻地单位之间的土地、水事纠纷时,要讲政治、顾大局,坚持“尊重历史,照顾现实,互谅互让”的原则,加强与驻地单位的联系沟通,协商处理好土地、水事等涉农纠纷问题,共同营造和谐、安定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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