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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地州市局应定期通报辖区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日常监督检查情况,通报频次根据日常监督管理需要确定,每年不得少于1次。

  第十二条 地州市局每季度按附表要求上报《拟公告注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情况表》。每年12月20日前上报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总结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日常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9年8月19日起实施。

  附件: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日常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2.拟公告注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情况表

  附件1: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日常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项目

代码

计量

单位

本期数

截至本期末

累计数

一、医疗器械专营企业的检查情况

 

企业总数

1

家

 

 

检查企业数

2

家

 

 

     检查合格数

3

家

 

 

     责令整改数

4

家

 

 

     责令停止销售数

5

家

 

 

     行政处罚数

6

件

 

 

罚款金额

7

万元

 

 

没收金额

8

万元

 

 

     建议注销经营许可证数

9

家

 

 

二、医疗器械兼营企业的检查情况

 

 

 

 

药品

批发

企业

企业总数

10

家

 

 

检查企业数

11

家

 

 

     检查合格数

12

家

 

 

     责令整改数

13

家

 

 

     责令停止销售数

14

家

 

 

     行政处罚数

15

件

 

 

罚款金额

16

万元

 

 

没收金额

17

万元

 

 

     建议注销经营许可证数

18

家

 

 

药品

零售

企业

(含连

锁门店)

企业总数

19

家

 

 

检查企业数

20

家

 

 

     检查合格数

21

家

 

 

     责令整改数

22

家

 

 

     责令停止销售数

23

家

 

 

     行政处罚数

24

件

 

 

罚款金额

25

万元

 

 

没收金额

26

万元

 

 

     建议注销经营许可证数

27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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