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评审专家数量,省级发证的不少于5名,市、县发证的不少于3名;专家组成员必须包含有地质、采矿专业的专家,其中省级发证的采矿专业专家不得少于2人、市县发证的不得少于1人,地质专业专家不得少于1人;
2、专家组成员必须由不同单位的专家组成;
3、不得聘选有回避情形的人员作为评审专家;国土资源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得在其工作辖区内聘为矿山企业开发利用方案的评审专家。
(四)组织评审。
1、开发利用方案一律采用会审的形式组织评审;
2、评审会参会人员为:评审专家、编制单位相关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采矿权人代表及相关部门管理人员等;
3、召开评审会议时,所审查开发利用方案的编写、主编、审核人员均必须到场,不到场的,不得召开评审会;
4、专家组应对编写单位编写资格在内的所有内容进行审查,在评审意见中明确各部分内容审查意见以及需要整改的问题,并明确审查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
5、开发利用方案评审后,形成专家组意见和专家个人意见。专家对其出具的书面意见负责,专家组组长对专家组意见负总责。专家组意见由组长签字后,提供给组织审查的单位,专家个人意见由组长保存,并提供给被审查单位参考。
(五)确认修改情况。
评审会议结束后,编制单位需根据评审会上提出的修改意见对开发利用方案进行修改,编写修改说明并经专家组组长或专家组指定的专家书面确认。
(六)审查意见。
由负责采矿登记发证机关对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意见进行审查。
三、其他事项
1、实行评审情况上报制度。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并组织审查的开发利用方案,评审完成后需填写开发利用方案审查情况表(表式见附件)并上报省厅;
2、实行评审结果与编制单位年度业绩考核挂钩制度。省厅根据市、县国土资源部门上报的审查情况,次年一季度对上一年度从业情况进行汇总、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1)编制单位当年编制的开发利用方案有2个(含)以上审查评定结果为不合格的;
(2)编制单位连续两年未从事开发利用方案编制工作的。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编制单位应当进行整改,在整改期内编制的开发利用方案不予组织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