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控制中小学生辍学流失工作的通知
(屏政发〔2008〕4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属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进一步控制和防止中小学生辍学流失,提高入学率和巩固率,巩固“两基”成果,确保适龄儿童、少年依法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控制和防止中小学生辍学流失工作的领导。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既是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监护人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各级政府及教育部门的职责。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措施,落实责任,确保适龄儿童、少年都能完成规定的义务教育年限,稳步提高教育完成率。
二、加大对教育法规和现阶段国家义务教育有关法规政策的宣传和执行力度。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教育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各类优补政策,促使广大家长自觉依法送子女入学。要加大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执行力度,对不认真履行法律义务的家长、监护人依法进行处理,确保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按要求入学,入学率、巩固率达到“两基”巩固提高指标要求。
三、建立严格的中小学生辍学流失报告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要严格履行学生入学、转学、休学、复学、借读、缓学、免学等手续,不得拒绝接收符合规定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不得歧视学生、排斥差生,不得劝退或变相劝退学生。对适龄儿童、少年(含残疾儿童、少年),必须按就近入学的原则接收其入学,并按规定发放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做好入学组织工作。教育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学校内部考核制度,建立严格的学生辍学流失责任追究制度,对学校开学三天仍未到校和正常上课期间无故未到校一天以上者,要查明原因,及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并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督促学生返校就读。凡因教师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歧视学生等自身原因导致学生辍学流失者,在晋职、评先时实行一票否决。学校在校学生辍学率连续二年超过规定标准者,将追究学校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人员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因工作组织不力导致学生辍学流失严重的(辍学率达到3%以上),将在全县通报批评,乡镇长、分管副乡镇长当年不得评选各类先进和优秀公务员。县人民政府将于每年4月、10月组织教育部门人员对各乡镇中小学生辍学流失情况进行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