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县经贸局:负责组织查处煤矿“四证不全”的矿井及关闭矿井的死灰复燃工作。
(五)县电力公司:负责停止对列入取缔、关闭矿山的电力供应;对无证非法采矿以及采矿许可证过期作废的矿山企业和个人,不得提供电力供应;负责检查、处理本系统内违规供电行为。
(六)县监察局:依法、依纪查处行政监察对象在查处无证非法采矿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依法查处对公职人员参与或充当非法采矿“保护伞”的行为;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力、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甚至对不法矿主纵容、包庇的领导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行政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组织领导
为确保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查处无证非法采矿工作的顺利开展,县人民政府成立县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查处无证非法采矿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吴显贵(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刘佳文(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周宝江(县公安局副局长)
刘朝恒(玉屏镇人民政府代理镇长)
杨德亮(新现乡人民政府代理乡长)
汪海波(新华乡人民政府乡长)
陶回生(和平乡人民政府代理乡长)
杨白洪(白云乡人民政府代理乡长)
吴自洪(湾塘乡人民政府乡长)
陶玉伟(白河乡人民政府乡长)
成 员:黄殿荃(县监察局副局长)
黄中胜(县经贸局副局长)
邹 琲(县财政局副局长)
李正鲁(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李 克(县安监局副局长)
姜虹波(县电力公司副经理)
古朝今(玉屏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王劲松(新现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邓 伟(新华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付田跃(和平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吴红昌(白云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徐应昌(湾塘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李国相(白河乡人民政府副乡长)
何国权(县国土资源局和平国土分局分局长)
张开亮(县国土资源局白河国土分局分局长)
赵跃昌(县国土资源局玉屏国土分局副分局长)
李保东(县国土资源局矿政股副股长)
邹光明(县国土资源局执法大队大队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县国土资源局,由刘佳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处理日常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