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利用各种宣传方式进行广泛宣传,在本辖区内造成人人抗击非法采矿行为的强大声势,使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非法采矿的危害性,从而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与所辖各村委会、村民小组签订打击非法采矿目标责任书,有效落实村委会对非法采矿的巡查、监管职责,有效调动起村委会制止非法采矿的工作主动性。要做到守土有责,切实把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摆在突出位置,作为当前重中之重的工作,按照全面排查、加强巡查、加大查处和严格执法的总体要求,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严格实行责任包片制度,做到全面巡查,不留死角。要采取一切强制手段,动用一切可动用的力量,严格对非法采矿行为实施打击。同时,确定3-5个重点区域对象,实施重点监控,对屡关屡开、顶风作案的,要及时通报县公安局和县国土资源局提前介入调查,依法按司法程序从严追究矿主的刑事责任。
(二)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查处无证非法采矿工作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开展无证非法采矿巡查工作督查;负责查处无证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行为;负责对涉嫌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罪的认定和移送司法机关立案查处工作。
1.对巡查发现或经群众举报的无证非法采矿,要立即责令其停止非法开采行为,并在5天内立案组织查处,同时,要及时告知公安、电力部门,并报县人民政府备案。
2.对无证非法开采行为构成违法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要按照《
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非法采出的矿产品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0%以下罚款。
3.对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的,要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涉嫌犯罪的,要按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9号)要求,及时移交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无证非法开采行为查处后,要及时将查处情况报告县人民政府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对需要关闭和取缔矿点的,要申请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关闭、取缔。
(三)县公安局: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的监督管理及有关刑事、治安案件的查处工作;负责查处非法制造、贩运、买卖和使用民爆物品的案件;对无证、采矿许可证过期作废的矿山企业和个人,不得核发《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同时,要停止对其民爆物品的供应;依法查处国土资源部门移送的涉嫌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