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矿山区域内设立信息员。由信息员负责收集相关信息、资料,一经发现非法采矿行为或者非法运输矿产品行为,即及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信息员工资从处理没收矿产品经费中支付)。
(二)设立检查站,严堵矿产品销售和运输渠道
1.设立检查站(或流动检查站),成立联合执法组。检查站成员从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国土、公安等部门抽调组成,人员至少在5人以上,以便联合执法。
2.检查人员对辖区内来往运输车辆进行检查,堵住非法矿产品的流通渠道,对从事非法矿产品运输、收购的违法者,一律按《
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对非法采矿和收购矿产品的当事人,一经查处属实,要对其矿产品进行没收,并对当事人进行处罚。
3.为保证工作正常开展,检查站工作经费从没收的矿产品处理所得经费中解决。
(三)建立健全巡查、举报、督查责任追究制度
1.建立动态巡查责任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查处无证非法开采动态巡查责任制,将责任制落实到村(组),形成乡镇、村(组)二级巡查机制,发现无证非法采矿行为后必须及时上报县国土资源局,以便进行查处。
2.建立举报有奖制度。县国土资源局及各分局要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对在第一时间内以真实姓名举报非法采矿行为或者非法运输矿产品行为的人员,经调查属实后,给予举报者一定奖励,并对举报人身份进行保密(奖励经费从没收处理矿产品所得资金中支付)。
3.建立督查和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县人民政府每季度对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查处无证非法开采工作情况进行一次督查。重点督查各乡镇建立查处无证非法采矿的目标责任和巡查举报、查处、备案、建档、督查、责任追究等制度和落实的情况,同时,对在巡查中敷衍,发现非法开采行为不采取措施及时查处,存在包庇、袒护、纵容非法采矿行为的将实行行政追究制度,严肃查处有关人员和主要领导责任。对煤矿,将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58号)规定追究有关责任。
(四)由公安、国土等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所组成的矿产资源检查队伍,配备一定的工作经费和执法交通工具,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对我县矿产资源开采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巡查,及时发现和依法制止非法开采行为,并建立依法治矿长效机制。对发现有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当即下发责令停止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停工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停止开采;不听制止的,没收、捣毁生产设施,把非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制止在萌芽状态;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工作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