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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建立和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哈密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建立和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哈行办发〔2011〕6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根据自治区党委第33次常委(扩大)会议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新政办发〔2011〕123号)精神,为进一步完善地区保障援助体系,及时缓解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的影响,保障各族群众切身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维护社会稳定,按照“群众第一、民生优先、基层重要”的要求,经地区行署研究,决定在全地区范围内建立和启动以政府为主导,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为依据,以低收入群众为对象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联动机制的保障对象
  由国家抚恤金保障的优抚对象、城市低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等五类困难群体。
  二、联动机制的施行时间
  联动机制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暂定3个月。
  三、联动机制坚持的原则
  坚持“明确责任、改善民生,短期波动、发放补贴,持续上涨、调整标准”原则。
  四、联动机制的启动条件和联动措施
  目前,在哈密地区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编制完成前,暂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月度同比涨幅为依据。
  (一)当CPI连续3个月涨幅达到或超过4%时,启动联动机制。
  (二)当CPI月度同比涨幅连续3个月回落至4%以下时,停止联动机制运行。
  五、价格临时补贴的标准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月度同比涨幅在4%以上时,对城市低保对象、优抚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发放临时价格补贴每人每月12元;对农村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发放临时价格补贴每人每月8元。
  六、价格临时补贴的发放办法
  考虑到保障对象的实际困难,联动机制启动当月,向保障对象一次性补发前3个月的补贴金额,以后根据物价运行情况,逐月审核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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