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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

  (一)临街工地现场不得搅拌混凝土等建筑材料;
  (二)道路施工场地周围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隔离护栏、警示标志和施工铭牌;
  (三)施工机具和材料应当摆放整齐;
  (四)施工产生的废弃物应当及时清运,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作业扬尘;
  (五)施工废水、泥浆不得流出场外、浸漫路面和堵塞管道。施工废水和泥浆需排入下水道的,必须按照规定到建设、环保等相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排放;
  (六)施工造成的路面破损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修复,工程竣工时应当平整现场、恢复路面;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在城市道路行驶的车辆,应当保持车容整洁、美观,禁止车辆轮胎带泥驶入城市道路,司乘人员不得沿途抛撒杂物。运载散体、流体物质的车辆,必须采取严实密封的防护设施,不得泄漏、遗撒。违反本规定的,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处以被污染道路面积每平方米15元以上40元以下的罚款。(但对单位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对个人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200元。)
  第十八条 机动车应当在城市停车场、道路、居民小区等划定停放车辆的位置有序停放。禁止在城市广场、人行道、绿地以及未划定停车位置的区域停放,违者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非机动车应当在城市道路、居民小区等划定停放车辆的位置有序停放。禁止在城市广场、绿地、桥面、过街隧道等不准停放的区域停放。违反本定的,处以20元以下罚款;因停放车辆损坏人行道路、城市广场、绿地、桥面、过街隧道的,行为人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城市环境卫生的清扫保洁,垃圾、粪便的收集、清运,环境卫生设施的管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第二十条 经批准临时利用城市道路、广场等举办商业、文化及其他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设置临时环境卫生设施,保持道路、场地的卫生整洁。活动结束后,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清除临时设施及废弃物。违反本条规定的,对个人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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