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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

  第九条 城市主要道路和重点区域的公共场所上空不得新建架空管线设施;道路改建、扩建的,应当将原有架空管线同时改为地下管道(管廊);废弃的杆、管、箱等设施,应当及时清除。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街道地面及树木上涂写、刻画,不得擅自张贴布告、通告、墙报、标语和海报等宣传品。标语牌、画廊、橱窗、牌匾、霓虹灯和灯箱等应当规范、整洁、美观。乱涂写、刻画,影响市容整洁、美观的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城市大型户外广告牌的设置必须征得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违者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招牌和指示牌,应当规范设置。招牌和指示牌不安全、牌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亮功能不完整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品,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设等特殊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临时堆放物品,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须征得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违者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执行的处以被占道面积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但最高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
  第十四条 广场周边和朝阳路、寿星路、秀峰路、香山路、商贸城等主要街道两侧的店铺,不得超出门槛和窗经营、作业以及摆放广告牌、灯箱或者展示商品。违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广场周边和朝阳路、寿星路、秀峰路、香山路、商贸城等主要街道不得占道摆摊、沿街叫卖。根据需要,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可在非主要街道规划设置临时的购物、饮食、修理、理发、补鞋、洗车等与群众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便民摊点。摊点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限有序经营,保持经营场地清洁。
  第十六条 县城区以及各乡镇主要街道工程施工现场不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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