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通告
(二00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为深入做好城乡清洁工程,做好“金壶杯”和“南珠杯”竞赛的迎检工作,进一步强化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根据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2007年修正本)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通告。
第一条 本县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通告。
第二条 各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度。
第三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文明作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市容和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履行职责。
第四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市容和环境卫生举报信箱和投诉电话,电话为:5122246,及时查处影响我县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并为举报人和投诉人保密。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公益宣传。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治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六条 城市的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环境卫生、公共场所、园林绿化、广告标志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
第七条 县城区各有关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加强对沿街市政公用、供电、通信、交通、消防等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使其保持完好和整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第八条 街道的临街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其顶部、阳台、平台、外走廊及窗外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不得擅自设置遮雨(阳)棚;违者责令其限期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