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竹木行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江政办发〔2008〕8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国有林场,县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县竹木行业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对我县竹、木行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县竹、木行业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由县国税局委托县林业局下属机构江华瑶族自治县华泰木业有限公司代征。代征单位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和代征税款协议书的要求开展税款代征工作,要如实建立木材税收代征分户台帐,不得扩大代征范围,不得多征或少征税款,并及时办理票款结报及税款入库。
二、我县竹、木行业增值税委托代征范围为:在我县境内从事竹、木加工销售及贩卖收购的单位及个人(包括购买县国有林场木材并从事以上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及个人)。
三、我县竹、木行业增值税采用核定应纳税额的办法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详见附件)。
四、各税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代征单位及其代征人员的监督管理,适当开展纳税评估及日常检查,促使其依法做好代征工作。对代征范围内的纳税人,要加强定额管理及巡查,防止漏征漏管。
五、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竹、木行业的纳税评估,特别是要加强以竹、木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拒绝代征单位代征税款的纳税人的纳税评估,发现问题要依法依规及时处理。
二○○八年九月二日
附件:江华瑶族自治县木行业增值税定额表
品 目
| 数 量
| 税 额(元)
|
杉原条
| 每立方米
| 26
|
松原木
| 每立方米
| 26
|
杉原木
| 每立方米
| 26
|
杉板方、
| 每立方米
| 46.8
|
松板方
| 每立方米
| 44.2
|
杉拼板
| 每立方米
| 41.6
|
细木工板
| 每立方米
| 33.8
|
胶合板
| 每立方米
| 33.8
|
铅笔板
| 每立方米
| 41.6
|
松元棒
| 每立方米
| 52
|
杂方板
| 每立方米
| 44.2
|
木棒
| 每立方米
| 30
|
杂园棒
| 每立方米
| 52
|
木棺
| 每具
| 31.2
|
原竹
| 每根
| 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