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严格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公安消防部门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依法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对消防产品市场整顿和规范的力度。严禁生产、销售、使用未取得市场准入证书的消防产品。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
(三)进一步建立健全重大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各乡镇场、县直各单位特别是消防部门应按规定组织消防检查,重大节假日期间应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治理,及时整改火灾隐患。对存在火灾隐患特别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要实行挂牌公告制度,建立火灾隐患整改责任制。隐患单位必须按照消防监督部门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整改隐患,对逾期不整改或拒不整改的,依法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
四、加强宣传,努力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一)广泛深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积极拓宽宣传教育渠道,深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公众消防安全素质。新闻媒体要进一步加强消防宣传,采取专版、专栏和专题等多种形式,积极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政策和消防常识,报道消防工作中的先进典型,曝光消防违法行为和重大火灾隐患。公安、消防、教育、广电、农业等有关部门要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推动消防宣传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农村、进家庭。教育部门要将消防知识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中小学校教学计划。各中小学校要定期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安全知识教育活动,如组织学生参观消防站,组织开展灭火逃生疏散演练,组织开展消防征文、消防演讲会、消防辩论会等。社区和居(村)委员会要重点加强对老、幼、病、残等社会群体的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和逃生自救常识。
(二)认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大力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消防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培训。严格执行消防安全培训合格上岗制度,有关行业、单位要大力加强对消防管理人员和消防设计、施工、检查维护、操作人员以及电工、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易燃易爆岗位作业人员、人员密集的营业性场所工作人员和导游、保安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劳动保障部门和用工单位在对进城务工人员进行就业或岗前培训时,应将消防安全知识作为培训内容。
(三)切实维护公民的消防安全权益。要保障公民对火灾危险的知情、监督、投诉、举报等权利,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情况。公安消防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认真受理并及时依法处理公民对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等要切实承担起依法处理维护相关人员消防安全权益的责任。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和为公众服务的场所,要采取公告、广播、设置警示牌等方式告知公民火灾危险和保护生命财产安全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