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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


  (六)切实做好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近年来,火灾致使公众伤害的问题日益突出,由于经营单位没有投保公众责任保险,而发生火灾后,经营单位或个人又无力承担对火灾受害人的赔偿责任,最后往往是由各级政府“兜底包揽”对伤亡人员的灾后救助和经济赔偿。特别是一些火灾涉及群体利益,赔偿金额巨大,如果受害人得不到及时赔偿,极有可能引发上访或群体性事件,甚至影响社会稳定。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公安部与保监会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公通字〔2006〕34号)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07〕5号)文件精神,积极发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三、突出重点,积极构建“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格局

  (一)坚决整治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消防问题。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等重大火灾危险源,要限期搬迁;对无法保证消防安全的,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优先安排“城中村”、易燃建筑密集区的拆迁、改造。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人员密集场所,要责令限期整改;对不能保证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要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项目,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依法审批。对不符合城市消防安全布局要求或未经消防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城市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未经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对未获得公安消防部门审查通过,拟开办的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以及文化、体育等公共场所,教育、民政、卫生、文化、体育等部门不得批准;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和建筑施工等企业,安监、建设等部门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歌舞厅、影剧院、网吧、宾馆、饭店、商场(店)、集贸市场、美容美发、休闲娱乐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工商、税务、文化等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证照;对未经消防安全检查、验收合格的公众聚集场所、人员密集场所、厂矿企业和建筑施工及装修工程而擅自开业、使用、施工或者未依法获得批准而擅自从事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的,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要及时依法采取相应的行政措施进行查处;对原已取得文件批准但不再具备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规定的消防安全条件的,必须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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