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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西傈僳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政务信息查询制度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县级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县网管中心制定的统一标准和规范,建立和完善政务信息发布、更新、交换机制,将网络询问答复和通过电话回答的带普遍性、可以公开的信息及时添加到查询信息库。

  第十五条 县级行政机关应当确保网络连接的畅通和热线电话在法定工作时间的及时响应,热线回答用语规范。能回复或者解答的及时给予回复或者解答;不能及时回复或者解答的,告知查询人其他查询的方式、程序等信息。

  县级行政机关对公众没有或者难以明确具体部门的电话查询、网络查询,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或者指定的部门统一区分并转交或者分发至相关行政机关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县级行政机关对应当依法公开的政务信息,在查询人履行有关手续后能够当场提供的应当当场提供;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

  第十七条 政务信息查询实施无偿服务。应当收取的政务信息打印、复制等成本费用的,按照财政和物价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已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保管的政务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查询。

  第十九条 县网管中心应当建立政务信息查询、信息采集更新、政务信息查询工作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估等管理制度,制定政务信息网络查询和电话查询建设、信息安全保障等方面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第二十条 县级行政机关应当建立网络查询系统的查询、受理、转交等工作流程的信息跟踪、统计制度和政务信息专线电话解答服务评价、通话记录制度,为县级政务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监督检查提供依据。

  县级行政机关应当开设政务信息查询举报投诉电话,受理并及时调查处理群众针对政务信息查询提出的举报投诉。

  第二十一条 县级行政机关应当将政务信息查询制度的实施情况纳入目标管理和绩效考评的范围,邀请社会监督员对各行政机关开展政务信息查询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形成政府考核与社会评议相结合的考核评议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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