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餐厨垃圾接收、处置和产品台帐,载明所接收、处置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及其加工产品的种类、数量、流向等;
(二)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餐厨垃圾;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餐厨垃圾;
(四)在处理过程中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
第十九条 餐厨垃圾处置服务企业在处置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餐厨垃圾填埋或者以其他不符合特许经营许可目的的方式方法进行处理;
(二)将餐厨垃圾转交其他单位和个人处置;
(三)利用餐厨垃圾生产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
(四)将利用餐厨垃圾生产的产品销售给从事食品加工、餐饮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条 从事畜禽养殖的,禁止使用餐厨垃圾饲喂畜禽。
第三章 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餐厨垃圾主管部门应当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和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阻挠监管人员的检查。
市餐厨垃圾主管部门应当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服务企业进行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市餐厨垃圾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餐厨垃圾产生和处置服务单位的污染防治措施进行监督管理,对餐厨垃圾处置活动中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场所的监督检查,对使用餐厨垃圾饲喂畜禽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用油消费环节的监督管理,对使用餐厨垃圾加工各种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的行为进行查处。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加工而成的产品质量、标准的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食用油市场的监督管理,防止废弃食用油脂流入食用油市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餐厨垃圾运输车辆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区、市)餐厨垃圾主管部门可以将跨区域的餐厨垃圾违法案件,提请市餐厨垃圾主管部门查处;市餐厨垃圾主管部门也可以直接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