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门诊处方(复式)。
(二)日结算清单(机打票)。
(三)门诊医药费发票。
(四)《合作医疗门诊统筹登记表》。
(五)《合作医疗门诊补偿登记表》。
(六)《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情况月报表二》。
十一、资料管理与信息统计
参合患者在本乡镇卫生院、村级卫生所(室)门诊就医发生的医药费,由接诊定点医疗机构按补偿标准直接减免。由接诊经办人员将参合人员补偿信息录入电脑(手持移动终端),参合患者填写《合作医疗门诊补偿登记表》、《合作医疗门诊统筹登记表》,签字、按手印,经认可后给予补偿。
村级卫生所(室)认真填写《合作医疗证》、《合作医疗门诊补偿登记表》、《合作医疗门诊统筹登记表》、《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情况月报表二》。《合作医疗门诊补偿登记表》、《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情况月报表二》一式三份,一份留存备查,一份上报当地新农合办事处,一份上报县新农合管理中心。
乡镇卫生院除负责整理保存辖区内各村级卫生所(室)上报的《合作医疗门诊补偿登记表》、《合作医疗门诊统筹登记表》、《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情况月报表二》外,还要对《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运行情况月报表二》进行汇总,汇总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一份上报县新农合管理中心。
十二、报账支付结算
村级卫生所(室)每月10日将上月11日至本月10日《合作医疗门诊补偿登记表》、《合作医疗门诊统筹登记表》上交当地新农合办事处审核。由当地新农合办事处进行汇总,连同当地乡镇卫生院的报表于当月16日-20日一并上报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县新农合管理中心于当月25日前对资料进行审核签字,交财务审批并上报县财政局审核,经县财政局审核后,按金额拨付给各乡镇新农合办事处,再由新农合办事处拨付给村级卫生所(室)。
十三、门诊统筹的监管
各乡镇门诊统筹核实工作,由各乡镇新农合办事处负责,办事处工作人员应每月对本辖区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统筹情况进行核实。核查采取定时临床抽查、不定时临床抽查(不少于报账人次的10%-20%)与回访调查(不少于报账人次的10%-20%)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发现定点医疗机构违反门诊统筹政策、弄虚作假,经新农合办事处复核查实的,新农合办事处要将相关情况上报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将按该定点医疗机构该月(批次)门诊统筹总额相同比例扣减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费用。对乡镇办事处的门诊统筹监管工作,实行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对复核不认真、核查不力造成套报新农合基金的,该乡镇新农合办事处将负连带责任,年终考核扣除相应分值,同时,扣减该定点医疗机构的质量保证金,情节严重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行政、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