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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县内乡镇卫生院、村级卫生所(室)具备以下条件,方可申报门诊统筹试点医疗机构:
  1、科室设置较齐全,符合河北省乡镇卫生院标准化建设条件;
  2、管理规范,制度健全;
  3、采购药物登记详实,药品购入与售出相符;
  4、开通新农合专网;
  5、实行药品统一采购,力求药品价格统一。
  (二)审批程序
  满足申报条件的医疗机构先向县新农合医疗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青龙满族自治县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统筹申报表》,并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及人员基本情况,县新农合医疗管理中心将组织相关人员实地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确立为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
  六、门诊统筹对象
  县内开展门诊统筹试点乡镇的当年参合农民,在开展门诊统筹的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的门诊医药费,均可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报销。
  七、补偿范围
  (一)治疗费
  肌肉注射、静脉注射、小儿头皮静脉注射、针灸。
  (二)检查费(限乡镇卫生院)
  B超,心电图、X线、化验等常规检查费。
  (三)材料费
  一次性输液器、一次性注射器。
  (四)药品费
  乡镇按《河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规定执行,村按《河北省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试行)》规定执行。
  门诊统筹实行日平均费用最高限价:乡镇卫生院日平均费用控制在75元内,村级卫生所(室)日平均费用控制在50元内。
  八、补偿标准
  (一)补偿比例
  参合农民在门诊就医发生的医药费、检查费分别按20%给予补偿,门诊补偿不设起付线,每日最高补偿10元。
  (二)封顶线
  实施年度内参合农民每人每年最高可获得30元补偿。家庭成员之间不可调剂使用。
  九、不予报销的范围
  (一)在非指定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二)本办法规定外的药品、诊疗和卫生材料费用。
  (三)与疾病无关的检查费、药品费用。
  (四)经查实或举报查实套取的医疗费用。
  十、报账所需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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