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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青龙满族自治县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方案(试行)》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青龙满族自治县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实施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机制,根据卫生部、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卫农卫发〔2007〕253号)和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卫农卫发〔2008〕1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和意义
  大力实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制度,开展大病统筹与门诊统筹相结合试点,探索门诊补偿的有效方式,提高门诊就诊率,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和农民受益水平,逐步扩大农民受益面。
  二、基本原则
  (一)保障参合农民诊治常见病、多发病基本医疗需求。
  (二)参合农民可在本乡镇内自由选择门诊统筹试点医疗机构。
  (三)门诊统筹与门诊家庭账户同步进行。
  三、试点范围及时限
  门诊统筹试点范围:龙王庙乡、干沟乡、安子岭乡、娄杖子乡。
  门诊统筹试点时限:2008年9月25日至12月31日。
  四、基金来源
  从2007年大病统筹基金结余中安排100万元,作为2008年门诊试点统筹基金,用于门诊统筹补偿费用。
  2007、2008年度每人每年8元的门诊家庭账户结余基金,继续按原“门诊家庭账户”模式就诊补偿,用完为止。也可用于冲抵患者门诊就医的自付部分,但不得冲抵下一年度农民个人参合缴费资金。
  五、申报条件和审批程序
  (一)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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