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户籍窗口评定标准
(试行)
根据《公安机关窗口单位服务规范》、省厅《全省公安机关文明户籍窗口评定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标准。
文明户籍窗口评定项目包括:接待场所、服务规范、岗位职责、队伍建设四个方面,评定总分值为100分。
一、办公场所(20分)
1、办公场地(7分)
(1)综合服务厅应设置在接待区域显著位置,相对独立,标志醒目,名称、窗口设置统一规范。(3分)
(2)综合服务厅接待面积原则上不少于20平方米,按功能划分办公区域区、等候区,配置录音录像设备,有条件的可设置电子排队机、电子屏幕墙、电脑触摸屏等。(2分)
(3)户籍窗口应设为低台敞开式,工作台高度以保证工作人员与申办人平视为准,宽度以方便交接申请材料为准,没有安装隔离装置。(2分)
2、办公设备(9分)
(1)群众满意度现场评警系统终端设置明显,语音提示清晰,运行正常。(3分)
(2)配备电脑、打印机及空调、电话等必需的办公用品,网络、电视监控设备运行正常。(3分)
(3)人口信息系统、居民身份证人像信息采集系统运转正常。(3分)
3、办公秩序(4分)
(1)办公用品、受理材料摆放统一、有序。(2分)
(2)工作区环境干净,整洁、明亮,管理有序。(2分)
二、服务规范(30分)
1、落实首问负责制度。(4分)
(1)群众到窗口单位报警、投诉、求助、咨询等,接待服务的第一位民警作为首问负责人,要认真负责地予以办理、解答和引导。(2分)
(2)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照规定及时办理,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要主动告知并引导其到有关地方办理。(2 分)
2、落实一次性告知制度。(6分)
(1)对咨询户口、居民身份证件事宜的群众,接待民警应当一次性告知所必须具备条件、程序和应提供的材料。(3分)
(2)对群众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要求时,应一次性书面告知其应当补办的材料。(3分)
3、实行承诺服务制度。(3分)
(1)对于不能当场办结,需经上级公安机关审批的事项,应当实行承诺服务制度,告知群众办结时限。(2分)
(2)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办结的,应在时限期满前提前通知群众,并做好解释工作。(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