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综合评定。市局创建活动领导小组将按照《实施方案》、《文明户籍窗口评定标准》,采取现场察看、实地抽查、走访了解、问卷调查、回访群众、倒查等方式,从户籍窗口建设、户籍民警业务能力、服务群众等几个方面,同时结合上级业务部门转办件、市长公开电话、滨州公安服务在线、局长信箱、群众来信来访、媒体报道中涉及该户籍窗口的意见投诉,进行全面梳理核实,对呈报单位进行综合考核评分。
(三)公示命名。对拟命名的“文明户籍窗口”在市局信息网、滨州公安服务在线门户网站及拟表彰单位办公场所公示不少于一周,严格按照考察、考核、公示等程序要求,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命名认定表彰,报市局政治部备案,并从中择优推荐省级“文明户籍窗口”候选单位。
(四)撤消。户籍窗口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取消评定资格或取消其荣誉称号:
1、发生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
2、被市级以上新闻媒体曝光或在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3、违反规定乱收费或变相收费,经查证属实的;
4、玩忽职守,造成户口登记、居民身份证件“冒名顶替”或“张冠李戴”现象发生的;违反政策办理“假户口”、“假身份证件”的。
5、因态度恶劣、办事拖拉或推诿扯皮等原因,被群众举报、投诉2次以上,经查证属实的;
6、户籍协勤队伍管理不规范,出现重大违规、违法、违纪问题的;
7、现场评价系统群众满意率低于98%以下的;
8、在评定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9、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文明户籍窗口”的管理与检查
开展“文明户籍窗口”创建活动是深化“三项建设”及创先争优活动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按照本方案要求,建立长效评定机制,强化日常监督管理,确保“文明户籍窗口”的先进性和示范性。一是,对“文明户籍窗口”荣誉取消“终身制”,市局每年对获得称号的单位按创建标准进行复查和重新申报,一年一考评,对工作实绩平常、综合考核居于后5%的“文明户籍窗口”,以及出现《评定标准》规定中应取消评定资格、予以“摘牌”,由市局统一收回牌匾。同时,对成绩突出、达到标准的优秀单位,及时增补为市级“文明户籍窗口”。二是,对经评选认定的市级公安机关“文明户籍窗口”,由市局予以命名表彰,连续两年获得市级称号的,优先推荐参加省级评选;获得全省公安机关“文明户籍窗口”的,省厅将予以命名、颁牌。今后“文明户籍窗口”评选结果,将作为派出所等级评定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