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省辖市、县(市)政府同意按照贷款本息额度回购投资形成的廉租房、公租房和棚户区改造项目。
(五)省豫资公司按照省保障性住房融资建设领导小组批准的年度融资计划,委托相关资质单位汇总编制项目建议书。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批复年度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议书。
(六)省辖市、县(市)政府按照新型城镇化建设要求,负责具体项目的实施工作,协调办理项目可行性研究、土地、规划、环评等审批手续。
五、资金使用
(一)省豫资公司与各省辖市、县(市)财政局签订协议,由省豫资公司提供项目贷款资金,委托省辖市、县(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监管。资金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信贷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严格遵守信贷管理相关规定和借款合同约定,不得挪用,银行有权按规定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按照金融机构要求,省豫资公司与省辖市、县(市)政府指定的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单位(用款主体)签订代建(代购)协议,按照保障性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审核的进度将项目资金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
(三)在贷款发放前,省辖市、县(市)财政用上级下拨的专项资金、专项补助和本级财政资金安排的项目资本金,应按发放贷款比例优先到位。
(四)省豫资公司和各省辖市、县(市)财政局都要在银行设立项目还款资金专户,用于归集本项目还款资金,归还银行贷款。
六、还款措施
(一)中央、省财政安排的廉租房、公租房和棚户区改造项目专项资金和补助资金,除明确到具体建设项目的资金外,在建设工程完成后,均作为还款来源之一,拨付给省豫资公司,用于还款。资金计划和指标仍按原分配渠道下达,资金用途继续严格按现行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二)省辖市、县(市)要按照财政部《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财综〔2007〕64号)规定,在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不低于10%的资金,以及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首先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仍有结余的,可安排用于还款。
(三)按照“以商补公”原则,对贷款项目配建的商业配套设施收益,省辖市、县(市)政府负责督促相关单位上缴财政部门项目还款资金专户,用于还款。
(四)按照“租售并举”政策,对贷款项目房屋经营性收入和其他收益,省辖市、县(市)政府负责督促相关单位上缴财政部门项目还款资金专户,用于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