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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

  22.拓宽旅游发展融资渠道。鼓励国际资本、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投资旅游业,开发旅游资源,兴办旅游项目,参股旅游企业。积极借助资本市场力量,推进旅游企业上市。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通过企业债券、项目融资、产权置换等方式筹措资金。金融机构要大力支持符合服务业产业导向目录的新建、扩建、改建旅游项目,优先安排贷款资金,对商业性开发景区可以开办依托景区经营权和门票收入等质押贷款业务。加大旅游招商引资力度,把旅游招商列入境内外重大招商活动之中。
  23.落实旅游业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宾馆饭店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政策。旅游项目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市内有连锁经营分支机构的旅游企业,按规定可由总机构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款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对旅游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对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艺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对宗教场所、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景区内非经营性使用的陆地、河流、河滩、湿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旅游企业,经地税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房产税确有困难的旅游企业,可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减免房产税。
  24.扶持旅游企业发展。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公务活动,可委托旅行社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并可依据相关开支标准凭旅行社发票报销。所发生的费用按照有关财务规定在相应科目中列支。星级饭店可参与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公务、会务接待的统一招标。将主要旅游景区和旅游重点项目的道路连接线和交通配套设施建设纳入各级公路网规划,给予资金支持。扶持旅游运输企业发展,旅游客运汽车包车牌证实行网上申请和审批,对实行旅游公车公营的企业运力投放给予政策倾斜。建立相应补偿机制,支持发展城市旅游专线交通。商业性投资性质的旅游景区享有门票自主定价权。对规划发展的旅游饭店扩建、装修、设备更新等建设内容,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25.支持旅游项目建设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土地供应管理政策的前提下,适当增加旅游业发展土地供应,积极支持利用荒山、荒地、荒滩、垃圾场、废弃矿山、宕口、岛屿等开发旅游项目。新建旅游项目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次性交付土地出让金有困难的,可以分期缴付,但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依法约定的分期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且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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