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豫政〔2011〕7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
河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省政府令第141号),综合考虑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物价指数、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省政府决定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108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10.2元;二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95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8.9元;三类行政区域月最低工资标准8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7.7元。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特此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
各省辖市市区、县(市)行政区域类别
| 一类行政区域 | 二类行政区域 | 三类行政区域 |
郑州市 | 市区(含上街区)、新郑市、荥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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