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实行货车计重收费的通告
(粤交征〔2011〕1180号)
为保护公路桥梁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鼓励运输车辆合法装载,进一步规范货运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合法装载者的正当利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我省在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粤北区域及韶关、清远市辖区内的开放式收费公路成功试行货车计重收费的基础上,决定在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粤西、粤东区域及全省开放式收费公路实行货车计重收费。具体事项通告如下:
一、2011年9月21日零时起,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粤西区域实行货车计重收费。
二、2011年10月20日零时起,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粤东区域实行货车计重收费。
三、开放式公路收费站,在计重收费筹备工作完成,报备省交通运输厅、物价局并在当地主流媒体通告后实行货车计重收费。
四、对超限的年票制货车实行计重收费。年票制范围内的次票收费站对合法装载及超限30%以内购买年票的货车免费放行,对超限30%以上购买年票的货车,超限30%以上部分实行计重收费。
五、禁止车货总重55吨以上的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行驶公路和桥梁。
计重收费实施方案及相关事项的详细内容可查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公众网站(www.gdcd.gov.cn)和广东价格信息网(www.gdpi.gov.cn),或直接到各相关收费站点索取相关资料。
二○一一年九月十五日
附件1:
广东省高速公路及其他封闭式收费公路货运汽车计重收费方案
(暂行)
一、总述
在现行计费模式的基础上,对行驶在高速公路及其他封闭式收费公路的货运汽车实施计重收费。
二、高速公路及其他封闭式收费公路货运汽车计重收费方案
(一)通过高速公路及其他封闭式收费公路的货车按基于现行的收费标准计算通行费。
(二)对轻载(空载)的较大型以上(2轴6轮以上)货车实行降档收费,对其它正常装载货车按现行标准收费、对超限30%以上货车实行超限计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