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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宁畲族自治县征收土地综合补偿标准暂行规定


  附表2
  附着物、建筑物补偿标准

序号

名称

单位

补偿标准(元)

序号

名称

单位

补偿标准(元)

1

蔬菜大棚

㎡

2-4

11

香菇棚

平方米

10

2

水井

口

100-200

12

水泥香菇灶

口

400-600

3

水漕

只

30-80

13

木头香菇灶

口

200-400

4

粪池

只

30-80

14

锅灶

口

100-150

5

猪栏

平方米

10-20

15

棺迁(单)

穴

700

6

牛栏

平方米

10-20

16

棺迁(双)

穴

900

7

砖混简易棚

平方米

10-20

17

金迁(单)

穴

300

8

竹木简易棚

平方米

5-10

18

金迁(双)

穴

350

9

电表

只

100

19

闭路电视

户

100

10

水表

只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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